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配合電子證照推進、加快實現全國“一網通辦”,依據《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》(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,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修訂)《漁業船舶登記辦法》(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,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)等相關規定,農業農村部修訂了漁業船舶證書證件樣式(附件1),現予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,其中外國漁船漁業捕撈許可證樣式自2020年11月15日起實施。自實施之日起,除尚在有效期內的漁船證書證件外,所有漁船辦理相關證書證件時應采用新樣式。2011年農業部發布的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樣式(農業部公告第1562號)、2015年農業部發布的內陸漁業捕撈許可有關證書樣式(農業部公告第2315號)和2018年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證書證件樣式(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08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修訂後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樣式
2.漁業船舶證書證件樣式修訂說明
農業農村部
2020年10月30日